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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检察: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

诉讼惩罚性赔偿——全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1-06-22

来源: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晨晨

录入:侯禹岐

审核: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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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保健意识越来越强。有需求当然就会有产品,各类保健品应运而生。刷屏式的广告宣传,言之凿凿的效果保证,看得消费者们心动不已。但其中也不乏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保健品中添加有害成分,蒙骗消费者,昧着良心挣钱。近日,由龙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据悉,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在自家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内,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美利坚”、 “黑倍王”、“吉达伟哥”等保健品对外销售。经鉴定,在送检的这几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的规定,以上保健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20年12月龙沙区检察院向龙沙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高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二人共同支付已经查明的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21年2月,龙沙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五千元,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全市首例在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对同类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院积极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截止目前已立案3件。在探索该赔偿机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积极达成共识,同时着力解决惩罚性赔偿金执行难题,强化释法说理,做好当事人缴纳惩罚性赔偿金的说服教育工作。据悉,该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已全部缴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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