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一)】行刑反向衔接 “不刑”不等于“不罚”
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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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沙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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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时与同车道内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龙沙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系隔夜饮酒且查获时间间隔较长,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不能不诉了之。在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后,我院行政检察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不仅关乎法律的公平正义,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只有“罚当其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龙沙区检察院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自2024年以来,龙沙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3件。检察机关推进行刑衔接的意义,不仅在于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追责“盲区”,还包括对后续行政处罚的监督。只有罚当其过,不枉不纵,才能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