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全民反诈,辛苦钱别打水漂!——龙沙区检察院:开展“全民反诈在行动”宣传活动
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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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沙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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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在面对找工作、找医生、找学校等稀缺资源方面,很多人寄希望于“托人办事”。如果收钱的人事没办成,那么请托人以借款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等理由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呢?为维护健康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7月18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开展“全民反诈在行动”宣传活动。
检察官走进居民聚集的社区,现场为群众送上了生动丰富、贴近实际的“法治套餐”。检察官们以案释法,重点围绕权益保护、证据收集、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专题宣讲,通过法条精释和案例讲解,深入浅出地引导群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活动现场,检察官为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一些民事纠纷,成为困扰群众的“烦心事”“闹心事”,检察官结合具体情况,耐心讲清法律依据,提出解决办法,深受百姓欢迎。针对群众提出的疑难复杂涉法问题,检察人员引导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合法维权。
本次活动,以“全民反诈”为主体,设计宣传条幅两个,在社区人流密集处组织集中展览,检察官现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宣传主题的法条内容,有效扩大了《民法典》知识宣传范围,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基于所谓的“人情社会”,通过请客送礼、花钱找人“办事”等不当方法在上学入托、办理驾照、承揽工程等方面向通过“靠熟人、找关系”来解决,甚至也有人虚构有某种关系、某种渠道来骗取请托人钱财,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针对托人办事不成,主张财产返还的这类问题,目前法院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作出不同裁判:
一是认为花钱委托他人找工作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的公平竞争社会秩序,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是认为请托人给付金钱的目的,是通过找关系得到工作而获取不法利益,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且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各种涉及求医、求学的骗局屡见不鲜,因托人找工作而被诈骗钱财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法行为、非法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大家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盲目信任他人,遇事要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不可心存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