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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宣传系列之民间借贷相关规定

时间:2021-10-11

来源: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晨晨

录入:张贺

审核: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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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显而易见:一方面,可以满足人们迫切的资金需求,让游离的资金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不正确方式会影响金融秩序,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也相对较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以及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明令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借贷关系的总称。民间称其借款容易,还款难。借款人以借高利贷的方法来解决短期遇到的困难,但往往出现事情得以解决,但借款人却背上巨额债务的问题,让借款人陷入高利贷的巨大旋涡,因此影响其正常生活。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关于借款利率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关于利息,自然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一方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需要适用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明令禁止“砍头息”
        “砍头息”是借款人在拿到借款之前,被借款人从所借本金中直接扣除利息后,将所剩金额借贷给借款人。这样不仅让借款人无法解决眼前急事,而且还背上了债务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遇到砍头息的时候,要把借款本金先扣除,按实际的借款支付的数额计算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借款合同是证明借贷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有效证明。《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将原“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以上几条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化,明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让借款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指引。
        检察官提醒: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因囊中羞涩而遇到不同的难题。当大家选择以借贷方式缓解经济压力时,希望借款人要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借人要履行好自身义务,切勿得陇望蜀。用大家的理性和法律素养,通过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共同维护健康的经济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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